2005年5月28日

版權惡法

我對保護知識產權的印象是,因為有翻版的出現,令正版商不能取得應得的回報,所以要立例保障。保障的前提是在乎利益。

今集的新聞透視提及政府打算將知識產權全部刑事化,也就是說,在電器行播音樂,老師教授派發影印過的閱讀資料,均屬違法。

其 實無線節目 (不肯定是新聞透視還是星期檔案) 曾指作曲及作詞人協會 (簡稱CASH) 向在公開場合播放免費電視台的店主收取版權費用。很奇怪,替免費電視台播放,不是增加電視台的覆蓋率麼﹖增加覆蓋率,不是為電視台增加廣告收入嗎﹖雙方 - 店主和電視台,不是取得利益嗎﹖究竟收版權究竟有沒有用腦﹖

派閱讀資料,例如報紙,如果又要提倡正版,學生是不是要千方百計找十多年 前的正版報章﹖為什麼報業集團不再刊十年前舊報﹖學生們用錢也買不到,不能學習。 如果要老師付版權,那老師們要先花大半天點算,聯絡每一間報館。但是,這樣有什麼意義﹖對報館有什麼損失﹖只是增加收入罷了。

節目提及錄 影作私人收藏,剪報、將自己的正版CD轉成mp3也算違法,連同學借閱漫畫也是。或許我們沒有思考過版權應該是什麼﹖其實正版商是不是藉口濫收 版權﹖不錯,音樂、電影等等侵權情況嚴重,但有些時候,舊的音樂 (即連精選也找不到)、MTV 我們用錢也未必買到,找不到我們會怎樣做﹖正版商有沒有思考有關問題﹖電器店播音樂,Roadshow、無線播音樂節目,有時是免費宣傳,已經沒有收取廣 告費,究竟你們還想怎樣﹖

香港畢竟是落後的先進國家。其他城市盡力平衡公眾和正版商利益,在官商勾結的社會,我們走的是相反方向……

(待續)

1 則留言:

匿名 說...

政府傻嫁?因為我沒有收看,想這樣立法不是真的ma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