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6月13日

版權﹖

和美國回港的舅舅談了版權的問題,在美國有一種叫OSF (Open Software Foundation),這些團體認為原創出來的應該和大家分享,有四種主要的程式都可免費使用:L.A.M.P. (L是Linux;忘記A,是asp嗎﹖M是MySQL;P是php),當然還有其他等。

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是OSF同類團體,他們的目標是"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(FSF), established in 1985, is dedicated to promoting computer users' rights to use, study, copy, modify, and redistribute computer programs." (FSF -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, http://www.fsf.org/) 上面還有一句bold了的句子:"You should think of "free" as in "free speech"."和言論自由是相等的。

近 來發覺就算用錢買了正版貨,都有諸多限制,例如想將CD換成mp3,好讓自己出街隨身聽,但CD有防盜功能;網上有圖片,原來即使有引錄出處,已經完全 尊重了原創,也是不可......上次我都討論過版權這回事,我老是不明白,為何是付錢﹖是他的心血﹖一定要用錢補償﹖我在尊重這裡意義是:不要將人家功 名歸功於自己。好像網上的一張圖,我取了並註明出處,這能令原創有嚴重 (指千萬元以上) 金錢損失麼﹖版權原來就講公平和利益,後者和公平有密切關係,所以如果「侵犯」版權反而對雙方有利的話,就不算侵犯。以 <他約我去迪士尼> 為例,一傳十,十傳百,最後是Jackie Chan她取得唱片商的合約和在十月出唱片。如果每次傳遞消息都要付版權的話,似乎原創者可以坐擁收不少費用,但是令其他人卻步,寧願聽了算罷,而Jackie便不為人所知。

我們從小就沒有版權 (尤其經常要收錢那種) 這回事,我年紀不大,未經歷過六七十年代,那時小孩子創造了不少玩意,也一樣供諸同好,基本上誰發明的也不知道。

港燦筆記發生了事,其實註明出處便可,他說因為有些要付版權費,我相信:如果說那圖是你自己又或是不說是誰,就對原創最大侮辱。付錢算什麼﹖究竟創作人要錢還是要意見﹖想大撈一筆﹖炒股最好,應該不比創作設計般太多腦汁和靈感吧。

好像權力多於講版權,其實我所講的版權是什麼﹖我真的不了解。又或是社會根本未有一個共識,所以我覺得大家寫blog的,都應該討論這個問題。擴大版權刑事法、付錢...... 究竟錢是防止侵犯版權﹖還是因為資本主義,正版商權力大,趁機坐擁收最多的錢﹖

香港的電影界、漫畫界,權力似乎很大很大......但是片子的質素......還是版權﹖

我平時有拍照的興趣和習慣,所以這裡的blog都會用自己的相。有一點可以肯定,自己的插圖配自己的文字,是饒有意義的!

2 則留言:

匿名 說...

Linux, Apache, MySQL, PHP

匿名 說...

甚有同感...